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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F產品要進行哪些測試項目?
簡單來說,任何的RF產品都要進行兩個方面的測試。
1. RF方面;
2. EMC方面。
RF產品與EMC不同之處在于:RF產品是蓄意發射,EMC是無意發射。RF產品是借助于某個頻率段去發射有用信號,從而達到傳送信息的目的。在有用信號之外還會產生不同程度的諧波信號,所以,要對其有用信號(主頻)和諧波進行限制。包括Output Power, Power Density, Bandwidth, Frequency Error, Spurious Emissions等。EMC是在滿足功能或性能需求情況下的無意發射。RF產品在TX和RX連接后正常工作情況下,由于其組成系統后會對別的系統或個體造成干擾,所以,EMC方面的測試也是必不可少的。測試項目包括: Radiation, Conduction, Harmonics, Flick, EFT, Surge, Dips, ESD, CS, RS等。不同的產品選擇不同的測試項目,比如:對電池供電的RF產品在測試EMC的時候就只需要測試Radiation, ESD, RS即可。
無線產品進入東歐市場相關規定 自2004年5月1日起,歐洲共同體增加了10個會員國,包括馬爾他、斯洛維尼亞,塞普勒斯、斯洛伐克、捷克、波蘭、匈牙利、立陶宛、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,因此R&TTE指令的效力將擴大至這些新增的會員國。在通訊終端設備和無線產品能夠合法地在這些國家販售之前,必須根據R&TTE指令執行測試、取得認可,同時也必須擁有CE-mark。
當無線產品欲在歐洲共同體會員國內銷售,必須考量到某些細節。由于歐盟各會員國在歷史上都是自主發展的,每個國家所開放的頻段可能不同,所以在歐盟的區域內,有某些頻段仍舊需要統一。幸運的是,在此同時,有許多頻段在舊歐盟會員國已經是調和的(hormonised)。然而,那些明定在調和(harmonised)頻帶之外使用的無線產品(即所謂的第二類產品-Class 2-equipment)必須通過規定的報備程序。經由報備,設備批發商(或制造商)通報該會員國頻率管理當局此產品打算在該國上市。主管當局有4周的時間可提出異議,若在此期間沒有任何異議,則代表此產品可在這些國家上市。產品、包裝和產品附屬的文件必須清楚地說明操作限制。另外,在產品及包裝上都必須附上CE-mark與Alert-Symbol。